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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拖欠工资现让我离职怎么办?
释义
    拖欠工资应立即向劳动行政机构举报,并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日是拖欠的界定标准。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工资。如果单位拖欠工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若无解决可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供证据。劳动仲裁未解决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拖欠工资包括未按合同支付工资和未足额发放年薪。
    法律分析
    一、公司拖欠工资现让我离职怎么办?
    可以先跟公司协商,如果公司拒不执行,可以直接上劳动行政机构去举报,员工离职时公司应当在员工离职的当天结清所有报酬和费用,如果单位拒绝结清,就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员工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单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解决,劳动保障行政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投诉后没解决的,员工可以找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经劳动仲裁后没解决的,那么建议可以在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去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到法院起诉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拖欠工资的一般情形有什么?
    1、如果签定的有劳动合同,则按照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资日计算,拖欠一天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2、如果没签定劳动合同,则按照公司每月的财务日计算,比如说通常都是每月15号发工资,则15号为发工资日。
    3、企业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可以把实际情况给老板说一下,如果还不解决问题的话就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同时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资就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没有给实行年薪制的员工足额发放年薪,也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
    结语
    合理维权,维护劳动权益。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导致离职,可先协商解决,如不行,可向劳动行政机构举报。劳动法规定,离职当天应结清报酬,单位拒付属违法。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合同规定未支付、财务日未发放等。员工可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限期支付工资。如仲裁未解决,可诉诸法院。维权需提供证据,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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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9: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