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已经分户但没有宅基地的申请人,可以凭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土地使用申请。村委会应当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公布。村民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乡镇国土资源局审批。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