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 工程事放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