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
释义 | 适用条件 1、双方应根据同一双务合同相互承担对价债务。根据以下事实,确定同一双务合同是否形成相互负债关系: (一)债务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 (二)双方必须互负债务; (三)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存在对价性和牵连性。 2、必须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支付义务;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可以履行对方的待遇和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