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 |
释义 | 具体危险犯是指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的犯罪。例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等具体案件事实来确定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盗窃铁路行车设施或破坏铁路行车信号装置等行为,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危险犯罪类别的差异: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比较 危险犯罪类别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之间。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损坏或干扰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例如破坏汽车、飞机或船只等交通工具,造成危险或损害他人利益。而破坏交通设施罪则是指故意破坏、损坏或干扰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例如破坏交通信号灯、路标、道路障碍物等,以影响交通秩序或造成危险。两者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交通工具,后者针对交通设施。此外,破坏交通工具罪更加具体,因为特定的交通工具被破坏,而破坏交通设施罪则更加广泛,因为多种交通设施都可以成为犯罪对象。因此,对于司法机关和律师来说,理解和区分这两种罪行的差异至关重要,以便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结语 危险犯罪类别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之间。两者分别针对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前者更具体,后者更广泛。对于司法机关和律师来说,理解和区分这两种罪行的差异至关重要,以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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