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技术鉴定结论吗 |
释义 |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是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围的,但是并不是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技术鉴定结论,而他则是一种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在现如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一般技术鉴定的结论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主要有以下的几个区别: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的依据才作出来的一种行为,而他的主体其实也就是我国相关的行政机关,但是技术鉴定所得出的结论不仅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作出,而且也可以通过我国的司法机关或者是其它的相关的单位部门来作出决定。 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警部门一次性认定即告终结,当事人是没有权利进行申请重新认定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一般的技术鉴定结论不服从,那么就可以申请不同的鉴定机构对此来进行重新的鉴定。 再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单方面的行为,主要体现的是其部门的行政意志;但是一般技术性鉴定却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主动行使的,因为这是双方的行为。 通过上面的区别对比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通事故虽然具有具体的执行法律的行为,它也具有相关的技术鉴定得出的具体的结论,可以认为,它能够被认定为是技术鉴定结论,但是它却应该属于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 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我国的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的相关部门,如果想要确定事件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那么相关的部门应该通过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分析并定下最终的结论。 一、再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是什么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患者及其家属就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面的几种情况是从鉴定机构的主体情况和业务范围违规要求再次鉴定的。另外,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相关的材料(包括病历资料、辅助检查、封存药品、器械等等)存在大量伪造、篡改、更换的行为,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实、不合法的材料。司法鉴定是依据这样的材料做出的鉴定结论的,本身的鉴定结论就是不能够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的。 如果能够再次司法鉴定,会出现几个鉴定结论的问题,按照我国鉴定规则的规定,如果有多个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之间没有谁高谁低的问题,几份鉴定结论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主审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取舍。也就是说,即便是做出了好几份鉴定报告,至于法官会以哪一份鉴定结论为准,还是不确定的,有法官来决定。 如果几份鉴定结论是来自于不同的地方的鉴定机构的,也不会应为某一鉴定机构所在的行政级别比较高,做出的鉴定结论就比行政级别低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结论高!也就是说,不论是地方上的鉴定结论,还是北京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都是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存在谁的专业水平更高的问题,虽然事实上是存在鉴定专家水平的差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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