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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优先顺序
释义
    

法律主观:
    


    一、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谁更优先
    留置权与 抵押权 的顺序,留置权更优先。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二、留置权具有什么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有: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 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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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