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与留置权有何不同 |
释义 |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 2、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都属于担保物权,但存在明显的区别: (1)抵押权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设定行为而发生的;留置权无须双方当事人设定,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发生的。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既可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则是债权人依一定合同关系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且此动产只能作为该合同之债的担保。 (3)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在设定抵押前既可有一定的合同关系,也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留置权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基于特定合同关系而产生的。 (4)留置权人对标的物一旦丧失占有,留置权即消灭,抵押权的存在则不以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如何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处理抵押物使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担保法对抵押权的实现作了明确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分配;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位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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