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3人开美发店如何签合同才能得到保护 |
释义 | 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以及兼顾附随义务原则等。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交易习惯和社会公德,社会风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三个人开美发店怎么签合同才能得到保护 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以及兼顾附随义务原则等。当事人履行合同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交易习惯和社会公德,社会风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分公司如何才能入股 分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资产属于总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因此一般不能入股,投资人只能向总公司投资入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强制性股东如何保护其优先购买权? 法律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且需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3、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般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企业要申请破产,但我是个孕妇,怎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呢? 企业破产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企业应当将其工资、生育医疗费用及有关福利待遇等计算哺乳期满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连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法律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小股东如何退出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让损害公司利益的小股东退出:1、如果该小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2、可以与该小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其股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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