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保全损失谁负责 |
释义 | 一、诉讼保全损失谁负责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由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承担。 在诉讼实践过程中,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以尽快实现且避免执行困难等问题,当事人越来越多地在提起诉讼请求的同时运用财产保全措施。然而,诉讼的结果却不是随着原告方的意志而转移的,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防止诉讼侵权行为的出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申请人承担。当然若要申请人承担损失,必须具备一个要件,即与错误的申请有因果关系,如果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并非因错误的保全申请引起,就不能归责于申请人。 二、申请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申请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需要视保全的财产类型而定。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三、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诉前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6.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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