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筑工地受伤如果是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果属于工伤,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停工留薪期 间的工资、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 就业补助金 等。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