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的时候,必须携带离婚证。离婚不是必须要到结婚时的登记处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要带齐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综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必须出示其无配偶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领结婚证的程序有什么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机构(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不准许委托亲友、父母、兄妹、律师和其他人代理进行申请结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构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