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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黑名单有效期几年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指出,被执行人在满足一定情形下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而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妨碍执行或多次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可延长一至三年。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如能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版)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拓展延伸
    法院黑名单的时效性有何规定?
    法院黑名单的时效性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法院黑名单的有效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例如一年、三年或五年等。具体的有效期限制可能由法院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有效期内,被列入法院黑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将受到相应的限制和影响,如信用受损、贷款困难等。一旦有效期届满,黑名单记录可能会被删除或失效,个人或单位的信用状况也有可能得到恢复。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法院黑名单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得准确信息。
    结语
    根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期限为二年,但对于具有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多项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其失信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黑名单的有效期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情况而异,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得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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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1: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