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量刑标准及团伙犯罪案例分析 |
释义 | 团伙盗窃汽车案:三水法院判处刘某、范某、庞某等3人有期徒刑12年至12年6个月,罚金25000元至30000元;梁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涉案金额达35.3万元。 法律分析 趁着黎明天色黑暗,行人稀少,几个人利用解码器分工合作偷窃停在路边的汽车,半年不到,就疯狂作案8起。日前,三水法院宣判一起团伙盗窃汽车案。 2007年3月,刘某、范某、庞某、虾某(另案处理)等几人因经常在麻将馆打麻将而相继认识。4月份的某一天,刘某、范某、庞某等在打完麻将消夜时,刘某提议去偷车,说由他去购买解码器,用解码器偷车,然后将车卖掉分钱,其他几人表示同意。 2007年4月30日2时许,刘某、范某伙同“虾毛”在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西路23号101铺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解放牌小型货车(价值人民币16660元)。之后,被告人梁某在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刘某介绍销赃,从中获取报酬。破案后,公安人员缴回该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2007年8月17日3时许,刘某、范某、庞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月桂一路1座楼下,盗走被害人范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菱牌小型客车(价值人民币29714元)。破案后,公安人员缴回该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从2007年4月到2007年9月27日案发时止,刘某等数人疯狂作案,通过盗窃汽车销赃的方式谋取暴利。经过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范某共盗窃8次,数额为人民币353349元,被告人庞某盗窃六次,数额为人民币332369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日前,三水法院依法宣判了该起团伙盗窃汽车案件,被告人刘某,范某、庞某等3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二年六个月,判处罚金25000元至30000元不等,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结语 团伙盗窃汽车案件宣判,刘某等3人因盗窃罪被判刑12年至12年6个月,罚金25000元至30000元;梁某因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判刑1年,罚金2000元。法院依法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为受害人恢复了损失。这起案件警示我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让我们共同努力,守护法治社会,共创安全稳定的环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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