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团伙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研究 |
释义 | 团伙盗窃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量刑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主犯将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根据实际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教唆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会从重处罚。不同身份意味着不同的量刑处罚。 法律分析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下面我们针对团伙犯盗窃罪来区分不同的情况,告诉大家应该怎么对罪犯处罚 一、团伙盗窃中主犯的处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对首要分子的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的一种情形),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的处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也就是对团伙犯罪中主犯的处罚,往往是在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要么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要么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团伙盗窃中从犯的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在根据实际的犯罪数额、情节作出认定之后,判断属于从犯的,此时在《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范围内,确定了具体的量刑幅度之后,还需要对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团伙盗窃中胁从犯的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按照行为人实际的犯罪数额、情节作出认定之后,判断在团伙犯罪中属于胁从犯的,首先在盗窃罪的量刑范围内确定实际的量刑幅度,然后再对胁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团伙盗窃中教唆犯的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实际体现在团伙盗窃中,构成教唆犯的,也就是要结合其在共同犯罪当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另外也要注意,如果是教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那应该对教唆犯从重进行处罚。 在团伙盗窃中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量刑处罚,详细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 结语 团伙盗窃犯罪中,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不同角色的犯罪分子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其处罚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或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来确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对其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对其应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对其处罚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若教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将从重处罚。因此,在团伙盗窃犯罪中,不同身份将面临不同的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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