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者险拖车费能否报销? |
释义 |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与确认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费用不超过保险金额。然而,扣车费应由交警队承担,而不应转嫁给车主。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执法行为,车主没有义务为此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将车原封不动地交还给车主,让车主交停车费无法找到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法律主观: 拖车费,一般认为属于施救费,保险公司予以报销,但必须有发票。扣车费,保险公司不予报销。个人认为“扣车费”应当由交警队承担,而不应转嫁给车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结语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关于拖车费和扣车费,个人认为扣车费应由交警队承担,而不应转嫁给车主。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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