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凭证的一般适用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凭证一般适用的规则有: 1、当事人自愿申领原则,强制执行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启动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 2、执行适格准入原则,不得是第三人; 3、执行内容限制原则,执行标的是金钱给付的; 4、禁止债权凭证滥用原则。 一、应该怎么确定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法院 债权转让后若新的债权人需要起诉债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几个管辖的原则: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若在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管辖进行了约定,只要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定金合同纠纷解决原则有哪些 定金合同纠纷解决原则有: 1、定金罚则的适用原则; 2、实际交付定金金额超过或少于约定金额的原则; 3、履行合同部分时的处理原则; 4、延迟履行或处理其他违约行为的原则; 5、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原则; 6、合同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处理原则; 7、定金处理原则; 8、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适用的定金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呢?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 1、债务已经履行的; 2、债务相互抵销的;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 4、债权人免除债务的;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的。 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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