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户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且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公积金缴存者; 3、按照相关规定按月、连续、足额汇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6、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逐月还款的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应当在省住房资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2、申请人归还的贷款由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小于本存款账户月存款额的12倍,委托逐月提取和偿还商业贷款协议; 4、每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委托人每个存款账户的月存款金额之和,以及上月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返还的月还款金额中的较小值。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