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 管辖权 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辖 的意见或主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