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付令怎么执行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三)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的; (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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