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裁员程序及注意事项 |
释义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规定,企业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遇到严重困难,经当地政府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确需裁员。同时,如果裁减人员超过二十人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方可裁员。裁员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公布方案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裁员条件: 按照1994年11月4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经挤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程序: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依据《劳动法》第27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3447号)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_[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同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阿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结语 根据1994年11月4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员条件包括企业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裁员程序包括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方案并征求意见,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并最终公布裁减方案并支付经济补偿。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提供的裁员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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