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破产重整案件中,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基数即“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否包含担保物价值不应简单参照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做法将担保物价值排除在外,而应考虑担保债权人在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案件中受偿的差异性分类处理。 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1、出现重整事由; 2、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审查;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公告; 6、编制债权表并提交核查; 7、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债务人可以在监督下经营事物; 9、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分组进行表决。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案件中,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基数即“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否包含担保物价值不应简单参照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做法将担保物价值排除在外,而应考虑担保债权人在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案件中受偿的差异性分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