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娄底期房按揭贷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娄底期房按揭贷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及各市州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 二、娄底期房按揭贷款办理条件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近12个月内在娄底市辖区范围内合法有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期房的,以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时间计算;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购买现房的,以过户后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发放之日起计算;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计算。 (二)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当前正常缴存。 “正常缴存”是指借款申请人根据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按月足额(相应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其最近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日与申请贷款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 (三)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下同)在管理中心总贷款次数不能超出2次(含2次),购(建)大修同一套房只能申请一次贷款。 (四)审查借款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应以工资代发银行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夫妻工资流水证明作为主要依据,再以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金额、汇缴比例来反推家庭经济收入金额,并以反推结果作为辅助依据。推算公式为:个人月收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单位汇缴比例+个人汇缴比例)借款申请人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或担保的一并纳入月偿还本息额测算。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以增加还款能力。 (五)借款申请人同意并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六)在娄底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双方中任一方的工作或户口必须在娄底市辖区范围内,且借款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住房套数不能超过两套。 (七)借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质押、保证和其它房产抵押为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正在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 (三)职工夫妻申请第三次及以上贷款; (四)购(建)大修别墅、多层连体别墅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 (五)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七)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1.近5年内,存在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2.以往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且作为借款人5年内抵扣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或由担保人代偿的; 3.信用卡当前存在逾期的; 4.近24个月内,单笔贷款(含信用卡)存在连续3期(含),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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