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点在哪里 |
释义 | 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区分,分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一般信息五千条才构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也是有区分的,分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或者说比较敏感的个人信息,比如财产信息、行踪信息,所采取的认定标准是从宽的。 2.第五条也规定,对于行踪、通信、财产等敏感信息,五十条就构罪,而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可能要五千条才构罪。 3.即使法律对何为公民个人信息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也有很多争议。也正是因为有争议,才会有辩点,也才有律师发挥的空间和当事人辩解的余地。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识别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4.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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