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拘留不需要签字。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需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写明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还要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印章。 公安机关应向被行政拘留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行政拘留人;无法当场向被行政拘留人宣告的,应在二日内送达被行政拘留人。 因此,行政拘留不需要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签字,也不需要被行政拘留人签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