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改制安置补助对象大概会是如何的呢? |
释义 | 1、基本养老保险对置换身份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从其置换身份之月起,由其个人缴交,职工身份置换前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个人负责缴清,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其安置补偿金中扣除。内部退养人员(不含选择置换身份的)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由改制企业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时间计算应缴数,缴费比例和基数分别按企业改制时的缴费比例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定,次年起按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的比例,计算出职工应预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改制企业缴纳至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职人员和工伤1-4级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15年的,由改制企业一次性缴满15年止,其中退职人员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费按规定由企业负责缴纳,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未扣部分,从其安置补偿费中扣除。 2、基本医疗保险 (1)离休、建老人员根据市政府批复的统筹标准,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退休人员(包括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内退人员)改制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可自愿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障。符合《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的人员由省市财政按年负担缴费,不符合的人员由改制企业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药费支出为标准,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个人不承担缴费。 (3)因工负伤人员1—6级工伤人员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由改制企业向宜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缴10年后仍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按以上标准和比例由改制企业一次性缴交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工伤发生的医药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4)在职军转干部和上级规定的退役的参战人员按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以宜春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由改制企业按单位6%、个人2%的缴费比例向宜春市医疗保险机构预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缴10年后仍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按以上标准和比例由改制企业一次性缴交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每年自行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5)其他在册职工以改制当年宜春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向市医疗保险机构预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和个人各负担一半;对书面申请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由改制企业以同样基数,以4%的比例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弥补统筹基金不足。 (6)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规定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参保的第一年由改制企业承担缴费,今后每年由个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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