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自购房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在房产登记上加上另一方名字,则算共同财产。婚前按揭买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但房屋登记仍属个人财产,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和房屋增值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法律分析 婚前自己购买的房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是婚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在婚前购房,婚后将另一方的名字加入产权登记,则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前一方按揭购房,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则除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外,该房屋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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