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其他保修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工程保修责任为承建商; 二、物业项目较大或工程遗留问题较多时,物业管理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保修工作联合领导小组; 三、争取建立工程维保款结算联合会签制度,在物业服务企业未签字时,建设单位不与承建商结算保修工程款; 四、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保修完成后组织验收; 六、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承建商三方需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规定沟通周期和沟通事项。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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