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益林补偿归个人所有是否合法? |
释义 | 不合法。公益林补偿资金不是给个人的,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限定履行管护义务,承受管护职责,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收益赔偿。 国家补偿林业生态林的钱归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所有,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国家设立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就是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保障的,有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分割,没有约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占,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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