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涉嫌醉驾被处追究刑事责任,涉案的车辆交警部门应移送法院处理或者放车,如果不放车,该行为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法律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