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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作品的定义和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各个领域的作品形式,如文字、口述、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计算机软件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
    法律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拓展延伸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对象及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对象及保护范围涵盖了各种创作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和教育领域的作品。这些作品可以是文字、音乐、绘画、雕塑、摄影、电影、软件、建筑设计等形式。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权,包括复制权、发表权、改编权、表演权、展览权和发行权等。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还包括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要求,不保护思想、事实、数据或常规表达方式。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如合理使用、学术研究和新闻报道等。总之,著作权法的权利对象及保护范围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创作成果,促进文化创新和知识传播。
    结语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范围和保护对象,涵盖了各种形式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为作者,您享有作品的独占权,包括复制、发表、改编、表演、展览和发行等权利。著作权的保护还要求作品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不包括思想、事实、数据或常规表达方式。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学术研究和新闻报道等情况下的例外和限制。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保护创作者的成果,推动文化创新和知识传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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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7:4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