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分居两地财产各自所有,多得财产抵偿差额部分;可请求退还彩礼;入伙财产分得一半价值的补偿;无收益养殖、种植业应合理分割;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有利生产生活、照顾无过错一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法律分析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具体如下: (1)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以及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 1、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2、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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