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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一个体商户经营瓷砖,客户交定金了,又不要货了,定金应该怎么办,没有合同?
释义
    客人在您处下单,虽然没签订合同,但如果双方就价款、货等内容达成一致的,可以认为双方通过口头形式建立合同关系,货做好后,对方不要,您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您的损失;客户付了定金后,又不要货物,属于违约的行为,按照定金的违约规定,收定金的一方可以不予退还定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应当退回。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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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