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诉法第106条是关于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诉讼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