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领分娩或流产假期的生育津贴(包括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而流产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 2、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3、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婴儿出生证明(流产或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代替)(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7、难产、生育多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