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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规定假按揭如何防止
释义
    1、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有效预防“假按揭”的措施如下:
    首先,银行应当谨慎选择合作对象,在合作的同时,还应当着重审查其自有资金是否达到开发项目总投资的法定比例以上,是否具备项目运作必需的“四证”。
    其次,银行应当加强贷款前的调查和审核,对开发商提交的个人住房按揭材料进行重点审查,仔细辨别申请材料的真伪,或者通过调查核实按揭申请人的情况,然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三,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贷款项目营销成功后,银行必须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工程形象是否与资金的使用进度相匹配,特别是对期房项目更应提高警惕,确保所有售房款用于项目修建,防止“烂尾楼”的产生。
    第四,对于现有项目中存在问题的按揭贷款,银行还应当进行认真核查,严格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违约贷款;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的,必须及时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以保全银行资产并减少贷款损失;对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开发商,应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报,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怎样可以防止假按揭?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有效预防“假按揭”的措施如下:
    首先,银行应当谨慎选择合作对象,在合作的同时,还应当着重审查其自有资金是否达到开发项目总投资的法定比例以上,是否具备项目运作必需的“四证”。
    其次,银行应当加强贷款前的调查和审核,对开发商提交的个人住房按揭材料进行重点审查,仔细辨别申请材料的真伪,或者通过调查核实按揭申请人的情况,然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三,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贷款项目营销成功后,银行必须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工程形象是否与资金的使用进度相匹配,特别是对期房项目更应提高警惕,确保所有售房款用于项目修建,防止“烂尾楼”的产生。
    第四,对于现有项目中存在问题的按揭贷款,银行还应当进行认真核查,严格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清收违约贷款;对那些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的,必须及时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以保全银行资产并减少贷款损失;对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开发商,应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报,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未尽到防止性骚扰义务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义务。单位未尽到防止性骚扰义务的,受害人可以侵权人和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单位未未尽到防止性骚扰义务,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未尽到防止性骚扰义务的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义务。单位未尽到防止性骚扰义务的,受害人可以侵权人和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单位未未尽到防止性骚扰义务,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法律咨询解答
    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人员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由银行按月代发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中。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职业病公司如何赔偿,职业病如何赔偿
    职工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公司承担以下赔偿: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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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6: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