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一般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述法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出现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客观: [刑法条文] 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九条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