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焦作生育医疗费支付费用 无费用。 二、焦作生育津贴支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焦作生育津贴支付材料 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可选,涉及相关必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