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欺诈案件破案时间分布 |
释义 | 网络诈骗破案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建议及时留存证据并向警方报案。被网络诈骗后,有必要请律师代理以维护合法权益和减少损失。网络诈骗立案标准为诈骗金额三千元以上,未达到此标准可处以拘留和罚款。诈骗金额不同对应不同刑罚。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一般多久能破案? 1、如果网络诈骗证据充足,一般三个月可以破案。证据如果存在不充足的情形之后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如果补充侦查依旧无法获取充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建议大家被骗子后,要及时留存证据,向警方报案,反馈信息,为打击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力证据和线索; 3、网络诈骗的隐密性、流窜性、人员复杂性,给办案民警增添很大的难度,所以侦破案件所需要的时间要稍微长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被网络诈骗后有必要请律师吗? 1、如果你不懂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诉讼程序,找个律师代理,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更主要的是可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如果你没有时间处理诉讼事务,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3、在诉讼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写诉状、举证、辩论,提供当事人需要的法律法规帮助,依据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三、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 1、网络诈骗立案的标准是诈骗金额三千元及以上的情形; 2、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没有达到3千元的诈骗案,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以5到15日拘留,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结语 网络诈骗破案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若证据不充足需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两次。建议被骗者及时保留证据,向警方报案,为打击违法犯罪提供证据和线索。网络诈骗的隐密性、流窜性、人员复杂性增加了办案难度,因此侦破案件所需时间较长。被网络诈骗后请律师代理可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损失。网络诈骗立案标准为诈骗金额达三千元以上,未达标准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和罚款。诈骗金额较大的可处以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罚金。具体数额标准由地方高级法院、检察院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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