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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违法办案追究时效
释义
    为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条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审理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不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
    第三条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申诉、申请立案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执行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十五日;执行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执行协调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执行监督案件中,申请指定执行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其他监督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以上案件有需要听证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由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做出决定,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其他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做出决定,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七条一审案件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二审及再审案件在收到材料后五日内立案;执行案件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国家赔偿案件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立案一庭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排期并通知审判庭领取案件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审理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提出上诉、抗诉的,审判庭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答辩状后五日内将案卷材料交本院收发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庭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二十日内,将案卷材料交本院收发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第九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一庭领导批准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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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