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启动检察院法律监督,一般情况下是要穷尽法院内部的救济途径,在无效或得不到公平公正解决之事,才能寻求检察监督。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