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容留 |
释义 | 一、派出所对辖区内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派出所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盘问留置的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出示证件,在规定的留置时间内对当事人进行盘问,超出时间的,派出所应当立即放人。 二、派出所留置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刑事传唤是十二个小时,行政传唤是八个小时。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三、派出所传唤时间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检查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对其留置的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有盘问记录。但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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