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身上有一份劳动合同,可以和其他公司再签一份劳务合同吗? |
释义 |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及其法律调整: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较少,劳动合同受国家特别保护;劳务合同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具有此关系;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劳动合同争议需经仲裁前置程序,雇佣合同可直接受理法院处理。 法律分析 1、可以同时签多个劳务合同,但只能签一个劳动合同。 2、很多区别,签劳动合同的话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的权益;劳动合同具有唯一性。 3、具体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民法典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结语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性质、目的、国家干预程度、主体关系、法律调整和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劳动合同更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唯一性。劳动合同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较大,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劳务合同则不具备这些特征。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争议需经仲裁程序后才能司法介入,而雇佣合同则直接适用民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总之,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在法律地位和保护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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