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