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
释义 | 招摇撞骗罪具体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构成犯罪。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形象,目的是骗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 法律分析 一、招摇撞骗罪具体立案标准 1、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应当立案追诉。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 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2、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形象,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3、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4、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5、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结语 招摇撞骗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明确,只要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就应当立案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涉及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招摇撞骗罪,我们应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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