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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侵害公民权益如何维权?
释义
    我国行政机关架构复杂,很多时候人们很难准确找到相关的职能部门,因而对于行政职能部门是否超越职权也不得而知。因此当公民合法权益因行政职能部门超越职权导致的话,首先确定是否属于行政职能机关超越职权的行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1、从横向关系上认定。
    横向的超越职权是指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业务主管范围,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的职权。
    2、从纵向关系上认定。
    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实施的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
    3、从程序上认定。
    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期限。
    4、从内容上认定。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幅度、手段等情形。
    5、从有无权限上认定。
    指行为人没有依法获得或受委托取得行政职权,在完全不具有行政职权的情况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使了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
    公民、法人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有的规定复议前置,有的则规定了可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诉讼方式。建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选择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可最大限度地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越权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复议的意义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重要作用:第一,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方法。行政争议是行政活动实施中的一种障碍、阻塞和不畅,在一定时期内还使行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争议解决不好,或者会影响行政效率,影响对国家事务的行政管理活动,或者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必须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使合法。正确的行政决定得以贯彻执行,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以撤销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得以恢复,从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良好的救济。第二,行政复议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行政审查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查,从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除了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外,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通过行政复议制度还可以启动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三,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既能够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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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