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主合同解除不是由于居间人的原因导致的,居间行为有法律效力。委托人需要按居间合同的约定,支付居间报酬。由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合同解除的。居间人不但不能主张报酬而且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