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证人质证是法庭审理的重要环节,但证人可能存在偏见和不实陈述。法官和律师应通过合法手段挖掘证人的偏见和不实陈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证人质证应当说明真实情况,对于已经证明的事实应当如实陈述。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危害其利益的问题,但是,其回答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可以提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勘验、查阅资料等证据。证人证言应当就所知道的事实作出真实、完整、明确的陈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事实,坚持真理,不得为当事人虚构证据、隐瞒证据、歪曲事实、辩护不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证人对所作证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法官和律师应该在证人质证过程中注意证人的言行举止,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分析和辨别,必要时可以采取交叉质证、现场勘验等手段,挖掘证人的偏见和不实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