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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撤诉的法律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我国民诉法未对是否准许撤诉之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弹性很大的“自由裁量”为法官咨意专断提供了“合法”的便利。在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反对司法腐败的今天,讨论撤诉的标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认为,法院应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认为当事人之撤诉申请同时符合了以下几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裁定准许撤诉: (一)、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表明,为一项民事行为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来,当事人申请撤诉,须不是因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胁迫、欺诈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因为身处困境而作出的无奈之举,更不应是法官出于某种考虑而对当事人的要求,而应是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发自内心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撤诉必须不损害对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因应诉而取得之消极的确定权益”,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申请撤诉,不仅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还将涉及到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如:原告误以为自己是权利人而起诉,迫使被告不得不花费不菲的,不得不花费人力、财力和时间去调查取证,所有这些损失,被告将在胜诉时获得补偿,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因其成为被告而受损的名誉也会得到恢复。但如果原告撤诉了,不公平的待遇就非常明显了,因为这样不但使被告失去了在这一诉讼中胜诉的机会,还会使原告逃脱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就得被动地应诉,原告撤诉,被告就得被动地退出”的局面应通过立法得到改变,当原告撤诉损害了被告之权益时,除非得到了被告的允许,否则法院应裁定不许原告撤诉。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诉的,应提出充分的根据和理由。 (三)、撤诉行为必须不违反和公序良俗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结合《 民法通则 》第58条之规定,当事人撤诉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不准撤诉:1、双方恶意串通撤诉,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如实体法规定违法合同的处理除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缴财产,若双方违法,应没收双方所得财产,收归国库。所以若双方恶意串通规避法律责任,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理应不准撤诉。 欢迎大家来网咨询法律问题。
    

法律客观:
    


    所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但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有待明确:1、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问题。一般认为撤销权之诉何人为被告应依撤销之诉的性质及效力而定。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2、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或受让人若以第三人参加,应属《民诉法》中的何种第三人的问题。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是以何种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应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理论,第三人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地第三人与正在进行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争议标的虽不享有独立的实体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或被通知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由上述理论可知受益人、受让人参加撤销权之诉,不能是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们不能对案件的诉讼标的享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因此他们只能作为被告一方当事人的辅助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案件中,通常会存在第三人的问题,这也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不同之处。它超越了合同的相对性,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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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6: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