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对死刑执行变更的规定是,一般下级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的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有判决可能有错误、罪犯正在怀孕等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最高院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死刑执行及停止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